为贯彻执行《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》,推动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,支持并引导企业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,切实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量,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,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、幸福感,制定了以下十条意见。
第一条 市、区县人民政府,财政、经信、市场监管、生态环境、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支持企业绿色升级改造,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。
第二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相关企业,在申报星级绿色工厂时,给予额外加分,并优先评价(推荐)为星级绿色工厂。其中,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%的企业优先评价(推荐)为二星级绿色工厂,达到60%的企业优先评价(推荐)为三星级绿色工厂,达到80%的企业优先评价(推荐)为四星级绿色工厂。
第三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80%以上的相关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绿色产品。
第四条 根据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相关政策意见,在绿色融资企业认定评价时,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60%的企业优先评价(推荐)为“浅绿”企业,达到80%的企业优先评价(推荐)为“中绿”企业,达到100%的企业优先评价(推荐)为“深绿”企业。对于“浅绿”、“中绿”、“深绿”企业,分别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6%、9%、12%给予贴息补助。
第五条 在相关企业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或职业病保险时,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%、60%、80%的,符合条件可分别给予基准保费5%、10%、15%的优惠。
第六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%的相关企业,结合亩均效益评价结果,C类企业享受上调一个级别,执行差别化财政政策。
第七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%的相关企业,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错峰生产时,可减少1/2以上错峰生产时间;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100%的相关企业,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错峰生产名单。
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、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,使用水性涂料的汽修产品,鼓励采购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生产的产品。通过大力宣传,引导公众优先使用水性涂料,优先采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产品。
第九条 相关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原料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,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以不用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
第十条 对使用高VOCs含量原料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,严厉打击配备低效废气治理设施、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,依法纳入信用档案。
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。德清县、长兴县、安吉县参照执行。